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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


2012年10月04日 00:00  点击:[]

1、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各学院教务办根据《太阳集团7237主页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登记造册→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分别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初审→召开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审核、确定学士学位的授予名单→学校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学校举行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对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2、成教、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自考本科毕业生向我校自考办提出申请→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学位外语合格证书原件→继续教育学院与自考办审核申请者的有关材料(包括政治思想表现、经湖南省教育厅或省自考办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位外语合格证书、学习成绩、毕业论文等),并统一登记造册→每年的10月继续教育学院与自考办将名册和材料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的有关材料汇总成册→每年的12月份,召开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审核通过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得再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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