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院本科专业实习工作,保证专业实习的正常秩序和专业实习安全,提高专业实践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及太阳集团7237主页有关专业实习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各专业本科培养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本科专业实习管理工作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高等教育方针,坚持以本为本、落实四个回归,坚持职业道德教育与职业技能训练相结合,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提升本科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高质量就业。
第三条 学院各系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
第四条 学院统一组织安排专业实习单位。目前各系专业实习时长均为6个月,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系依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参加专业实习,应服从学院集中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自主实习。如有顶岗实习等特殊情况可选择自主实习,但实习单位的条件、实习内容须符合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同意。
第五条 实习单位的选择须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
二、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本科专业实习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和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教务办主任、学工班主任和各系系主任组成,专业实习具体负责人为各系副系主任,专业实习生辅导员协助专业实习工作。
第七条 学院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组织编写专业实习大纲;
2.制定专业实习方案,组织院系专业实习工作;
3.检查、评估、总结院系专业实习工作情况;
4.制定应急预案,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建立相对稳定、专业对口、条件一流的专业实习基地;加强实习基地质量建设,结合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对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
6.建设专职专业实习教学的指导教师队伍;
7.督查各系专业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
第八条 各系成立实习工作组,由各系主任担任组长,系副主任任副组长,指导老师任组员。
第九条 各系专业实习工作组主要职责:
1.制定本系年度专业实习计划;
2.遴选专业实习合作单位,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协助签署专业实习合作协议;
3.选派专业实习指导老师;
4.开展专业实习动员和专业实习前心理辅导;做好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
5.及时了解和听取学生实习反馈意见,对实习条件、安全健康环境、岗位情况、工作时间、实习待遇等适时评估,与实习单位及时沟通、协商妥善处理;
6.协调与落实各阶段专业实习工作,确保专业实习生与学院联络畅通;
7.及时编辑、发布专业实习通讯;
8.做好专业实习总结。
第十条 在学生实习开始前,要及时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要切实保障实习质量、实习安全和学生的权利,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相矛盾。实习协议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学校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否则协议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三、专业实习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地召开专业实习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专业实习相关工作,组长率队下点检查专业实习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了解专业实习生的动态。各系专业实习工作组做好配合、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各系专业实习工作组应在每学年秋季学期间做好专业实习合作单位的实地考察评估和遴选工作。专业实习合作单位的遴选应按照相对集中、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遵循长远校企合作、共建高水平育人共同体原则,与国内外一流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实习单位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实习合作协议。任何人不得擅自安排实习单位。
第十三条 各系专业实习工作组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应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期末组织专业实习宣讲会,以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学生的专业实习单位。学生对专业实习单位的选择须服从学院的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各系专业实习工作组应加强专业实习动员工作,告知学生参加专业实习的目的、意义、要求及考核规定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系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专业实习指导老师,年级辅导员协同指导实习工作。实习指导老师由各系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实习指导老师须认真执行专业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学生的培训,现场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实习考核,确保专业实习指导任务的顺利完成。具体职责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各系专业实习工作组应在专业实习工作结束后的三周内召开各系专业实习总结大会,评选出优秀专业实习指导老师1名、占学生比10%的优秀实习生,报学院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学院加强对实习生的专业实习管理和考核。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保障专业实习经费。专业实习经费来源于学校划拨款和专业实习合作单位的专业实习管理费。
第二十条 学生专业实习工作量的核算按学生人数计算,即专业实习每生计6课时(暑期实习计2课时)。指导教师需定期到实习点检查指导实习。指导教师应将实习计划、实习记录、实习总结交到教务办核查。因教师指导不负责,出现各类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实习经费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开支使用。指导教师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